問題的提出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2019年5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旨在貫徹落實《車輛購置稅法》,并與之同步施行。
我國從1985年5月1日開始征收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附加費)。1985年4月2日,國務院印發《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辦法》,進口車費為基數的15%,國產車費率為基數的10%。自1994年1月1日起,車輛購置附加費費率統一為10%。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將按《車輛購置稅法》征收車輛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法》共十九條,此次《公告》發布的有關具體政策共八項。因此,有必要對《公告》出臺的背景,《車輛購置稅法》與《公告》的對應關系,以及實施影響進行分析并提出建議。
《公告》出臺的背景情況
汽車市場銷售持續下滑,促進汽車消費期待政策支撐
我國汽車市場在經歷了二十多年的高速增長后,自2018年以來市場銷售持續下滑。據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統計,2018年汽車銷售2780.9萬輛,同比下降2.8%。2019年1至5月累計汽車銷售1026.6萬輛,同比下降13%。其中乘用車銷售839.9萬輛,同比下降15.2%。
2018年以來,受國際貿易投資低迷、保護主義加劇等因素影響,我國經濟面臨諸多不穩定性不確定性因素,需要積極應對經濟下行壓力。汽車產業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對國民經濟的拉動作用強。因此,中共中央、國務院及有關部委先后出臺了《關于完善促進消費體制機制進一步激發居民消費潛力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優化供給推動消費平穩增長促進形成強大國內市場的實施方案(2019年)》等一系列涉及促進汽車消費的政策,并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減稅降費,以有效拉動經濟平穩運行。
《車輛購置稅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稅率仍為10%不變。在這種情況下,財政部、稅務總局出臺《公告》,僅能起到方便汽車消費者繳納車輛購置稅,合理承擔車輛購置稅的作用。
車輛購置稅法與公告八項具體政策對應關系分析
一、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及應稅車輛的購置
《車輛購置稅法》第一條明確了車輛購置稅納稅人和應稅車輛的定義。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以下統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法》第二條明確了何為購置。即,本法所稱購置,是指以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將上述兩條歸結在一起,也就是說,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均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
而《公告》第一項政策則明確了哪些車輛不屬于應稅車輛。即,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起重機(吊車)、叉車、電動摩托車,不屬于應稅車輛。因此,也就不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稅。
二、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及依據
《車輛購置稅法》第四條規定,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百分之十;第五條規定,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
《車輛購置稅法》第六條明確了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四款規定確定。其中第一款為,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但是,這款規定中未明確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計稅價格的依據。
因此,《公告》第二項具體政策明確了計稅價格的依據。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依據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對計稅價格的確定,《車輛購置稅法》取消了《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關于 “國家稅務總局參照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規定不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的規定。此次《公告》第二項具體政策又明確了計稅價格的依據,實則進一步規范了應稅車輛計稅價格的制定標準。
三、納稅人進口自用、自產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及依據
《車輛購置稅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對納稅人進口自用、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的確定做出規定。其中,第二款規定,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而《公告》第三項具體政策對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范圍做出規定。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是指納稅人直接從境外進口或者委托代理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不包括在境內購買的進口車輛。這說明,在境內購買的進口車輛按照第一款購買自用的規定計稅。
《車輛購置稅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而《公告》第四項具體政策對同類應稅車輛予以明確,即車輛配置序列號相同的車輛。沒有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如下: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應稅車輛,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稅額。
四、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中的城市公交企業的認定
《車輛購置稅法》第九條明確了哪些車輛可免征車輛購置稅。其中包括,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可免征車輛購置稅。而《公告》第五項具體政策規定,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中的城市公交企業,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經營資格,為公眾提供公交出行服務,并納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的企業;公共汽電車輛是指按規定的線路、站點票價營運,用于公共交通服務,為運輸乘客設計和制造的車輛,包括公共汽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
2016年10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運輸部印發《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對城市公交企業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通知》要求各省、區、市國家稅務局應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將本省、區、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下發至各地(市)國家稅務局。
五、因故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車輛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納稅額的規定
《車輛購置稅法》第十四條規定,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納稅人應當在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以免稅、減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一年扣減百分之十。而《公告》第七項具體政策明確,已經辦理免稅、減稅手續的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納稅額按以下規定執行:(一)發生轉讓行為的,受讓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未發生轉讓行為的,車輛所有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輛轉讓或者用途改變等情形發生之日。(三)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額=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1-使用年限×10%)×10%-已納稅額。應納稅額不得為負數。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是,自納稅人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至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情形發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計算,不滿一年的不計算在內。此項具體政策對《車輛購置稅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明確的事項做出詳細的界定。
六、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界定,以及納稅人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的規定
《車輛購置稅法》第十二條規定,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而《公告》第六項具體政策明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所取得的車輛相關憑證上注明的時間為準。
《車輛購置稅法》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將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企業或者銷售企業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退稅額以已繳稅款為基準,自繳納稅款之日至申請退稅之日,每滿一年扣減百分之十。而《公告》第八條具體政策明確,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或銷售企業,納稅人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的,應退稅額計算公式如下:應退稅額=已納稅額×(1-使用年限×10%)。應退稅額不得為負數。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是,自納稅人繳納稅款之日起,至申請退稅之日止。此項具體政策對《車輛購置稅法》規定“每滿一年扣減百分之十”給出了具體的計算公式,使用年限最多為十年。
車輛購置稅法與《公告》實施的影響及建議
一、車輛購置稅與《公告》實施對促進汽車消費的影響有限
《車輛購置稅法》與《公告》自2019年7月1日同步實施。從總體上看,《公告》八項具體政策,明確了哪些車輛不屬于應稅車輛;明確了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以及進口自用、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及依據;明確了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中的城市公交企業的認定;明確了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同時,對已經辦理免稅、減稅手續的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納稅額等做出具體規定;對納稅人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的應退稅額計算等做出具體規定。《公告》未涉及的事項仍按《車輛購置稅法》的具體條款執行。《公告》是《車輛購置稅法》的配套文件,并未改變10%的稅率,納稅優惠有限。
《公告》最大的亮點在于,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依據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解決了此前按“最低計稅價格”規定計稅價格偏高的問題。消費者購買降價促銷優惠的車型,承擔的稅負將減少。因此,對促進汽車消費的影響有限。
二、關于對車輛購置稅與《公告》實施的建議
第一、建議對《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進行相應修訂。該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而《公告》第二項具體政策實際上是取消了“最低計稅價格”的規定。但是,《車輛購置稅法》第十九條僅明確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未涉及該辦法。
第二、建議對購買符合國六排放標準的輕型車和重型車,以及對農村居民報廢三輪汽車并購買3.5 噸及以下貨車或者1.6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的,實行減征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法》第九條規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其他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因此,增強達到國六排放標準的汽車市場供給能力;組織開展“汽車下鄉”促銷活動,促進農村汽車消費,正是當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推動重點消費品更新升級的需要。